(2015)永冷民初字第175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5
案件名称
原告张新娥、何礼国与被告盘巨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新娥,何礼国,盘世香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永冷民初字第1756号原告张新娥,女,1968年5月14日出生,汉族。原告何礼国,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汉族。被告盘世香,女,1979年1月16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新娥、何礼国与被告盘巨香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新娥、何礼国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新娥、何礼国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385元,减半收取692.5元,由原告张新娥、何礼国负担。审 判 员 蒋翠霞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雷毓秋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