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余庆华与余小春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990号原告余庆华。委托代理人熊鹰。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余小春。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庆华诉被告余小春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庆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庆华撤回对被告余小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余庆华承担。审判员李宝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刘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