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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9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余庆华与余小春物权保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黄冈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黄冈市黄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黄州民初字第00990号原告余庆华。委托代理人熊鹰。代理权限一般代理。被告余小春。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庆华诉被告余小春返还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余庆华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庆华撤回对被告余小春的起诉。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余庆华承担。审判员李宝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刘庆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