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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潼法民初字第02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宗强与黄宏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宗强,黄宏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2572号原告陈宗强,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黄宏,男,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宗强与被告黄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宗强于2015年8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杜长城人民陪审员  刘 涛人民陪审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