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潼法民初字第0257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陈宗强与黄宏合伙协议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潼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潼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宗强,黄宏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潼法民初字第02572号原告陈宗强,男,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县。被告黄宏,男,汉族,住重庆市垫江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宗强与被告黄宏合伙协议纠纷一案中,原告陈宗强于2015年8月13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宗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600元,减半收取30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杜长城人民陪审员 刘 涛人民陪审员 张 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黄 杰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