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甬鄞江民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何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江民初字第310号原告:何某,无固定职业。被告:杨某,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梦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胡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