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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鄞江民初字第31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2

案件名称

何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甬鄞江民初字第310号原告:何某,无固定职业。被告:杨某,无固定职业。本院在审理原告何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何某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何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00元,减半收取2600元,由原告何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施梦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胡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