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怀执字第01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8
案件名称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怀远县常坟镇灯荣米厂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怀远县常坟镇灯荣米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执字第01081号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涡北新城区。法定代表人:刘琦,该局局长。被执行人:怀远县常坟镇灯荣米厂,住所地安徽省怀远县。法定代表人:孙灯权,该厂负责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与被执行人怀远县常坟镇灯荣米厂其他行政非诉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怀远县常坟镇灯荣米厂已按生效的法律文书主动履行了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怀远县市场监督管理局(皖怀远)质技监罚字(2010)第1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的执行;二、解除对被执行人怀远县常坟镇灯荣米厂业主孙灯权银行存款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立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李琳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