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济民小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振江与被告济源市福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张振江,济源市福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济源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小字第40号原告张振江,男,1954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委托代理人高帅成,济源市法律援助中心律师。委托代理人牛艳艳,济源市法律援助中心实习律师。被告济源市福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法定代理人杨金栋,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和延明,该公司员工。本院受理原告张振江诉被告济源市福耐耐火材料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6元(系缓交),减半收取38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苗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吴小磊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