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1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梁月英、张某等与何最新、隆回旺达汽车美容服务中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月英,张某,黄秀福,何最新,隆回旺达汽车美容服务中心,区达泉,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南法民五初字第1144号原告:梁月英,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九江,公民身份号码:×××2422。原告:张某。法定代理人:梁月英,原告的母亲,本案另一原告。原告:黄秀福,女,汉族,住广西藤县,公民身份号码:×××3048。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李来斌,系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张燕群,系广东盈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何最新,男,住广西大新县,公民身份号码:×××1517。被告:隆回旺达汽车美容服务中心(以下简称旺达美容中心),住所地:湖南省隆回县,组织机构代码证:l14770703。经营者:戴鸿程。被告:区达泉,男,澳门居民身份证号:×××3983()。委托代理人:冯斯琴,系广东定海针(佛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住所地(以下简称人保南海支公司):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负责人:雷宇亮。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分公司(以下简称人保佛山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负责人:朱杰勇。被告人保南海支公司、人保佛山分公司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周毅英,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该公司职员。原告梁月英、张某、黄秀福诉被告何最新、旺达美容中心、区达泉、人保南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9日受理后,根据被告人保南海支公司的申请,依法追加人保佛山分公司作为本案的共同被告参加诉讼。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同年8月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三原告的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何最新、区达泉、旺达美容中心连带赔偿三原告损失1095617.3元。2、判令被告人保南海支公司对三原告的损失承担连带赔偿责任。3、四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对于被告人保佛山分公司的责任承担,原告认为该被告承保的车辆并没有与死者张光锋驾驶的车辆发生直接的碰撞,故该被告不应承担责任。被告人保南海支公司辩称:1.湘e×××××号重型自卸货车事发时没有正常年审,被告人民保险公司不承担商业险的赔偿责任。2.该车辆在被告人民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及保险限额为100万元的三者险,并购买了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内。根据事故认定书的认定,该车辆存在超载情形,根据条款的约定,被告人民保险公司在商业险下免赔10%。3.对三原告主张的各个项目中除丧葬费没有异议外,对其他项目均有异议(具体详见附表)。被告旺达美容中心提交书面答辩状辩称:湘e×××××号重型自卸货车的实际支配人为被告区达泉,该车系被告区达泉挂靠在被告旺达美容中心名下,与被告旺达美容中心无关。被告区达泉辩称:车辆是否年审不影响车辆承保机构的保险责任。该车辆的实际支配人是被告区达泉,我将该车辆挂靠在被告旺达美容中心经营,被告何最新是被告区达泉雇请的员工。其他意见与被告人民保险公司意见一致。被告何最新辩称:没有意见。被告人保佛山分公司辩称:被告人保佛山分公司承保的车辆是否需要承担保险责任由法院依法认定。本院经审理查明:2015年4月29日8时28分许,被告何最新驾驶载物超过核定载质量的湘e×××××号重型自卸货车行驶至南海区××路君燕家具对开路段时,追尾碰撞前方同方向同车道由李凌峰驾驶的粤y×××××号小型轿车尾部后,湘e×××××号重型自卸货车往右侧翻压到由张光锋驾驶停在右侧路边的粤e×××××号小型轿车,造成车辆损坏及张光锋当场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佛山市公安局南海分局交通警察大队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何最新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张光锋及李凌峰均不承担此事故的责任。事故发生后,死者张光锋即被送往南海第九人民医院抢救,经抢救无效当场死亡,为此产生了医疗费246元。事故造成死者张光锋驾驶粤e×××××号小型轿车损坏,经佛山市南海正信价格事务所有限公司鉴定,该车损失价值136000元,为此产生了估价费5710元。事故发生后,被告区达泉向三原告垫付了费用30000元,其他被告没有向原告垫付过款项。死者张光锋属城镇居民户籍。原告黄秀福是死者张光锋母亲,生育了死者等两个子女。死者的父亲在事故发生前已去世。原告梁月英是死者的妻子,两人生育了原告张某一个儿子。肇事车辆湘e×××××号重型自卸货车的登记权人是被告旺达美容中心,实际支配人为被告区达泉。被告旺达美容中心是该车辆的挂靠经营单位。被告何最新是被告区达泉雇请的司机,发生本起事故时被告何最新正在履行职务行为。该车向被告人保南海支公司参投了交强险及保险限额为1000000元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并购买了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条款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机动车违反安全装载规定的,增加10%的绝对免赔率。李凌峰所驾驶的粤y×××××号小型轿车在被告人保佛山分公司参投了交强险,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限内。本院认为,公安交警部门对本起交通事故所作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准确,本院予以采信。关于被告人保佛山分公司在本案中是否需要承担保险赔偿责任,根据公安交警部门对本起事故的责任认定,李凌峰不承担本次事故的责任,且其驾驶的车辆与死者张光锋驾驶的车辆并没有发生直接的碰撞,故被告人保佛山分公司不需承担本案的赔偿责任。根据本院查明的事实,本院核定三原告的总损失为:第1项246元;第2-7项880227.3元;第8项140654元(具体详见附表)。三原告的上述损失合共1021127.3元,应由被告人保南海支公司在交强险的医疗费用、死亡伤残及财产损失赔偿限额范围内赔偿112246元,超出部分908881.3元,应由该被告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1000000元范围内赔偿817993.17元[计算方法为:908881.3元×(100%-10%)],余额60888.13元(已扣除被告区达泉垫付的费用30000元)由被告区达泉赔偿予三原告。被告何最新对事故的发生存在重大过错,故应对被告区达泉应承担的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被告旺达美容中心作为肇事车辆的被挂靠单位,对被告区达泉应承担的赔偿责任负连带赔偿责任。被告旺达美容中心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到庭,本院依法缺席判决。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六条、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930239.17元予原告梁月英、张某、黄秀福。二、被告区达泉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赔偿损失60888.13元予原告梁月英、张某、黄秀福。三、被告何最新对被告区达泉上述第二项中的赔偿责任负连带赔偿责任。四、被告隆回旺达汽车美容服务中心对被告区达泉上述第二项中的赔偿责任负连带赔偿责任。五、驳回原告梁月英、张某、黄秀福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4660.55元(三原告已预交),由三原告负担1384.55元,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南海支公司、区达泉分别负担12460元、816元。上述两被告应负担的受理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迳付予原告,本院不另收退。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张少华人民陪审员  曾令标人民陪审员  谭翠勤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强国龙附表:损失项目三原告主张被告人保南海支公司答辩本院认定及理由1医疗费246元应扣除非医保用药,且没有证据证实产生该费用246元2死亡赔偿金784914.8元原告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死者母亲的生育子女情况及784554.8元﹛定额残疾赔偿金651974元(32598.7元/年×20年)+被扶养人生活费132580.8元(24105.6元/年×5+24105.6元/年×(6-5)÷2)﹜3丧葬费29672.5元没有异议29672.5元4处理事故人员交通费5000元应按三人三天标准计算,且与交通费及住宿费的总额不应超3000元酌定2000元5处理事故人员住宿费30600元理由同上项酌定2000元6处理事故人员误工费4530元理由同上项酌定2000元7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过高,请法院酌减酌定60000元8车辆损失费140654元应扣除残值后金额计算,且属于间接损失,不应由我司赔偿140654元(根据单据计算应为141710元,原告主张140654元是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合计1095617.3元——1021127.3元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