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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宿中执字第0020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8-09-18

案件名称

安徽宿州淮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行、泗县零八健身会所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徽宿州淮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行,泗县零八健身会所有限责任公司,孟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宿中执字第00209-1号申请执行人:安徽宿州淮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行,住所地安徽省泗县国防路137号,组织机构代码05970755-3。负责人:陆玉波,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张怀州,安徽拂晓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泗县零八健身会所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泗县泗城镇桃花园步行街,组织机构代码56497183-0。法定代表人:孟华,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孟华,女,1965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宿中民二初字第001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7月16日向被执行人泗县零八健身会所有限责任公司、孟华发出执行通知并限期履行义务,但两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泗县零八健身会所有限责任公司会所内有跑步机10台、球桌2台、踏步机6台、脚动机2台、南区器械14台、北区器械12台、单车15辆和哑铃架2台可供执行,现申请执行人安徽宿州淮海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县支行申请查封上述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执行人泗县零八健身会所有限责任公司会所内的跑步机10台、球桌2台、踏步机6台、脚动机2台、南区器械14台、北区器械12台、单车15辆和哑铃架2台;二、被执行人孟华负责保管被查封财产。在查封期间内,被执行人孟华不得转移被查封的财产,不得对被查封财产设定权利负担,不得有妨碍执行的其他行为;三、查封期限为二年。需要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陆荣生审 判 员  孙中东代理审判员  刘小宝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闫志新附:相关法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但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的生活必须品。采取前款措施,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裁定。第二百四十六条被查封的财产,执行员可以指定被执行人负责保管。因被执行人的过错造成的损失,由被执行人承担。《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办理续行查封、扣押、冻结手续,续行期限不得超过前款规定的期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被执行人无金钱给付能力的,人民法院有权裁定对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采取查封、扣押措施。裁定应当送达被执行人。采取前款措施需有关单位协助的,应当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连同裁定书副本一并送达有关单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