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明法更民一初字第16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7-25
案件名称
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白石村委会荔枝园经济合作社与梁为江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白石村委会荔枝园经济合作社,梁为江
案由
农业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佛明法更民一初字第161号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白石村委会荔枝园经济合作社,住所地:佛山市高明区。负责人:梁应均,该社社长。委托代理人林超伟,广东利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梁为江,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高明区,身份证号码:×××5030。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白石村委会荔枝园经济合作社诉被告梁为江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刘生林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7月3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白石村委会荔枝园经济合作社的委托代理人林超伟、被告梁为江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3年4月22日,原告、被告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书》1份,约定原告将位于沧江河堤边梁业江租地界至白石交界的土地出租给被告使用,租期为5年,自2013年4月22日至2018年4月21日止,每年租金为3300元,每年4月21日交租金等内容。合同签订后,被告仅支付了2013年4月22日至2014年4月21日期间的土地租金,之后被告一直拒绝支付租金。虽经原告催讨,但被告拒不履行交付租金的义务。为此,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依法判令:1、判决被告支付给原告2014年的土地租金3300元;2、本案案件受理费由被告承担。在诉讼过程中,原告所举证据如下:1、原告组织机构代码、负责人身份证明书1份,证明原告的诉讼主体资格;2、《土地租赁协议书》1份,证明双方关于土地租赁签订合同以及被告拖欠租金的事实。经质证,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均无异议。被告辩称:原告未能全面履行合同,原告的村民在合同签订前已在案涉土地上栽种树木和竹林,原告并未能将涉案的土地交付给被告使用,因此被告拒绝支付租金。在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未向本院提交证据。因被告对原告所举证据均无异议,经核查,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予以确认。经审理后,本院查明本案如下事实:2013年4月22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土地租赁协议书》1份,该协议约定:原告将荔枝园村沧江河堤边梁业江租地界至白石交界处的土地出租给被告使用,租赁期限为2013年4月22日至2018年4月21日,每年租金为3300元,被告于每年4月21日支付土地的租金。协议第五条约定:沧江河堤边所有的竹子和村集体的树木被告不能砍伐。其他的所有树木和农作物与原告无关,如要清理,全部费用由被告处理,所有行为与原告无关。合同签订后,被告已支付2013年4月22日至2014年4月21日期间的租金3300元给原告。原告以被告未如期支付2014年4月22日至2015年4月21日期间的租金为由,将纠纷诉至本院。本院认为:本案属农业承包合同纠纷案。原告与被告之间签订的《土地租赁协议书》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双方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将土地移交给被告,被告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支付租金。被告怠于履行支付租金义务,因此,对于原告诉请被告支付2014年4月22日至2015年4月21日期间的租金3300元的诉求,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抗辩因土地的地上附着物无法清理,导致被告无法使用土地,因此拒绝支付租金。本院认为,被告对于合同签订前土地上已有数目和农作物的事实已经知悉,协议书第五条特别约定:沧江河堤边所有的竹子和村集体的树木被告不能砍伐。其他的所有树木和农作物与原告无关,如要清理,全部费用由被告处理,所有行为与原告无关。从该约定来看,清理地上附着物的义务在于被告自身,由于被告未积极清理,导致土地无法使用,该后果应由被告自身承担。因此,对于被告的抗辩,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梁为江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白石村委会荔枝园经济合作社支付租金3300元(2014年4月22日至2015年4月21日期间)。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因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5元。该款原告佛山市高明区更合镇白石村委会荔枝园经济合作社已预交,由原告负担由被告梁为江负担2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刘生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李倚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