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宁民保字第6472-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6
案件名称
陈洁与闫学忠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宁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陈洁,闫学忠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签发人:核稿人:拟稿人:事由:拟法律文书份数:山东省宁津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保字第6472-1号申请人陈洁。委托代理人崔书岗,宁津张大庄法律服务所,特别授权。被申请人闫学忠。本院于2015年8月10日作出(2015)宁民保字第6472号财产保全的裁定,现因被申请人闫学忠已交纳相应担保金,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申请人闫学忠所有的冀J×××××冀J×××××挂号重型半挂牵引车予以解除扣押。审判员 贾松华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程耀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