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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扎民初字第1035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2-12

案件名称

唐永珍、柳云凤与卢占先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扎兰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扎兰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永珍,柳云凤,卢占先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扎民初字第1035号原告唐永珍,女,1944年7月15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委托代理人柳云杰(系唐永珍之子),男,1967年8月21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原告柳云凤,女,1968年7月28日出生,汉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被告卢占先,男,1974年8月16日出生,蒙古族,无职业,住内蒙古自治区扎兰屯市。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永珍、柳云凤与被告卢占先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唐永珍、柳云凤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永珍、柳云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7090.89元,本院免予收取。审 判 长  刘江峰审 判 员  张志钧人民陪审员  张云志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张 玉附:本裁定所依据的相关法律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