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兴刑初字第37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8
案件名称
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诉朱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兴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兴化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
案由
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兴化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泰兴刑初字第376号公诉机关兴化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朱某,农民。因涉嫌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5月14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8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兴化市看守所。辩护人黄海建、袁世斌,江苏邦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兴化市人民检察院以兴检诉刑诉[2015]33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朱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于2015年7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兴化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朱木之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朱某及其辩护人黄海建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4年10月份左右,被告人朱某让其雇佣的工人徐某、吴某在兴化市沈伦镇张谭村谈洪西侧其承包的蟹塘岸边种植罂粟,用于给养殖的螃蟹治病。2015年5月12日,兴化市公安局民警查处后将所种罂粟全部铲除,经计数,种植罂粟合计7437株(其中结果的572株)。案发后,被告人朱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朱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徐某、吴某、樊某的证言;书证:人口基本信息;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计数记录及照片;泰州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报告及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朱某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案发后,被告人朱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公诉机关起诉指控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正确,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朱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在收获前已将大部分罂粟花予以剪除,从行为上避免了“收获”的发生,参照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其情节轻微,应予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朱某种植罂粟的目的是为了用罂粟花泡水给螃蟹治病,其将大部分罂粟花予以剪除的情形不符合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故对此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信。被告人朱某的辩护人提出被告人系初犯、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较好,应予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经查属实,本院予以采信。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朱某减轻处罚,鉴于其符合缓刑适用条件且所在社区愿意承担帮教责任,故给予其一定的缓刑考验期限,暂缓刑罚的执行。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朱某犯非法种植毒品原植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易书芹人民陪审员 夏东俊人民陪审员 王金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顾逸凡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一条……非法种植罂粟三千株以上或者其他毒品原植物数量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