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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高新执保字第6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陈震与周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震,周巧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高新执保字第68号申请人陈震,男,汉族,1976年8月13日出生,住址:重庆市渝中区。被申请人周巧林,女,汉族,1989年12月27日出生,住址:成都市高新区。因申请人陈震与被申请人周巧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周巧林所有的财产在价值600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保全。担保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出具保函为此诉讼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为了保障判决的执行和保护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周巧林所有的位于四川省威远县**住宅26套在价值6000000元的范围内予以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徐思恭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严 枫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