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繁执字第0059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7-03-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彭忠山与被执行人鲍峻岭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繁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繁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彭忠山,︰鲍峻岭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繁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繁执字第00590号申请执行人︰彭忠山,1966年11月20日出生,男,住繁昌县。被执行人︰鲍峻岭,男,1974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繁昌县。繁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繁民一初字第0039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5年6月1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繁昌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繁民一初字第0039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文革审判员 朱玉宝审判员 汪国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丁梦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