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中法执复议字第6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7-15
案件名称
黄戈壁与赵恒丰、李黄沙等其他执行2015执复议62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戈壁,赵恒丰,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XX贤,李黄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穗中法执复议字第62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异议人):黄戈壁,住深圳市宝安区。委托代理人:董穗聪,广东天胜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执行人:赵恒丰,住广东省江门市江海区。被执行人: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吴川市。法定代表人:梁羽钧。被执行人: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法定代表人:徐文亮。被执行人:XX贤,住广东省吴川市。被执行人:李黄沙,住深圳市宝安区。申请复议人黄戈壁不服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2015)穗花法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执行法院认为:黄戈壁提出的执行异议的事实及理由不属于执行异议审查范畴,也不足以构成停止拍卖涉案的深圳市万某实业有限公司90%的股权的理由。因此,对于黄戈壁提出的执行异议,依法应予驳回。另需要指出的是,纵观相关联的两执行案件的执行,被执行人的行为已经违反民事诉讼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执行法院作出如下裁定:驳回异议人黄戈壁的执行异议。申请复议人黄戈壁称:1.执行法院并未对其提出的事实与理由进行实质性审查,也未安排庭询听取其意见,存在程序瑕疵。2.本案执行依据(2012)花法民二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有枉法裁判的嫌疑。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院长郑某函复监督媒体中国法制报,明确将会慎重研究案情,再作处理。因此,执行法院拍卖其名下深圳市万某实业有限公司90%股权的裁定应停止执行。3.拍卖涉案股权将会影响深圳市万某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万某公司)正常运作,损害其他股东合法权益。因其有其它资产可供执行,故应停止拍卖涉案股权。4.涉案股权的评估程序违法、内容与事实严重不符,属于无效评估。评估机构广东国众联资产评估土地估价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众联评估公司)将万某公司享有的土地开发合作权益作为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评估,评估作价4192.1万元,由于采用“推定”的评估方式,导致该合作开发权益的价值被严重低估。国众联公司在评估报告中已经明确“推定如果与实际不符,需重新进行评估。”现根据深圳市世纪中盛房地产评估有限公司出具的评估报告,该权益价值10221.588万元,由此可以确认国众联公司对该合作开发权益价值的“推定”评估确实“与实际不符”,因此,该合作开发权益价值及整体股权价值都需要进行重新评估。综上,其认为执行法院作出的(2015)穗花法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实体上存在错误,程序上存在瑕疵。特此请求:1.撤销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2015)穗花法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2.裁定停止拍卖其名下万某公司90%的股权。本院查明: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就赵恒丰与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贤、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黄戈壁、李黄沙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2)穗花法民二初字第276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根据判决内容,XX贤、黄戈壁应向赵恒丰支付货款、违约金、补差价共计15656671元;李黄沙对黄戈壁上述所负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对本案债务的不足清偿部分承担补充清偿责任。根据赵恒丰的申请,执行法院以(2013)穗花法执字第3628号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执行法院冻结了黄戈壁名下万某公司90%的股权,经委托国众联评估公司进行评估,上述股权的评估价为4192.1万元。2014年12月17日,执行法院发出(2013)穗花法执字第362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公开拍卖权属人为被执行人黄戈壁名下深圳市万某实业有限公司90%的股权以清偿债务。黄戈壁因此提出执行异议,请求停止拍卖上述股权。另查明:深圳市万某实业有限公司由两名股东出资成立,其中黄戈壁出资额为900万元,出资比例为90%,孙华出资额为100万元,出资比例为10%。执行法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广州市新东盛预拌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广东三穗建筑工程有限公司、XX贤、广东省韶关市第二建筑工程公司、黄戈壁、李黄沙一案【案号:(2012)穗花法执字第1719号】,该案尚在执行过程中。本院认为:黄戈壁是本案的主债务人,在其不履行生效判决所确定的还款义务的情况下,执行法院裁定拍卖其名下的公司股权符合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实行书面审查。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应当进行听证。本案不属于案情复杂、争议较大的案件,执行法院对黄戈壁提出的执行异议作书面审查符合执行异议审查程序的规定。对于黄戈壁认为涉案股权的评估价格过低,应重新评估的意见,因为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结果属专业鉴定意见,并非人民法院实施的具体执行行为,不构成阻止拍卖的正当理由。黄戈壁可将评估价格的异议意见书面向执行法院提出,交由评估机构复核。黄戈壁提出拍卖涉案股权影响公司正常运作,损害其他股东权益的复议理由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采信。至于黄戈壁认为执行依据错误,应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出主张。在执行依据未被依法撤销之前,执行程序应当继续进行。综上所述,黄戈壁提出停止拍卖的复议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其复议申请本院予以驳回。审查执行法院作出的(2015)穗花法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处理正确,应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黄戈壁的复议申请,维持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2日作出的(2015)穗花法执异字第2号执行裁定。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郭晓红审判员 黄晓清审判员 陈 雯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邓伟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