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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瓮执字第44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陈登碧申请执行兰代秀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瓮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瓮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贵州省瓮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瓮执字第441号申请执行人陈登碧,女,1942年3月27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瓮安县雍阳镇。被执行人兰代秀,女,1969年10月6日生,汉族,贵州省瓮安县人,住所地贵州省瓮安县雍阳镇。陈登碧诉兰代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12日作出的(2015)瓮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被执行人于2015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兰代秀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瓮民初字第1000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周华彬审 判 员  郑 橙代理审判员  田筱锋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丁 菘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