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滦执字第38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11-03
案件名称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杨白小、张素娟追偿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滦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杨白小,张素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滦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滦执字第383号申请执行人: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庞庆华经理。被执行人:杨白小。被执行人:张素娟。庞大汽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杨白小、张素娟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已于2014年10月20日审结,并已开始执行,现因被执行人杨白小、张素娟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被执行人杨白小、张素娟名下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吉友山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许顺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