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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字第241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李亚明制作、复制、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2015)字第2414号公诉机关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某某。因涉嫌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4月22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于2015年5月14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顺德区看守所。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顺检公诉局刑诉[2015]22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15年7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军礼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称,2014年7月份至2015年4月18日期间,被告人李某某通过电话方式以每张人民币1.4元的价钱购进淫秽色情影碟共300张,并在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华西市场门口的影碟摊档处摆卖,以每张人民币4元至5元不等的价格贩卖牟利,至今共贩卖淫秽色情影碟30张,共获利人民币约120元。2015年4月22日20时许,被告人李某某在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华西市场门口的影碟摊档处以人民币5元价钱贩卖了一张名叫《亚洲夫妻奇趣野战打炮高清版》的影碟(经认定属淫秽色情物品)给黄某某时被民警查获。随后,民警在李某某经营的影碟摊档处查获名为《贵州美女应聘工作遭强奸》等270张影碟(经认定均属淫秽色情物品)。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交了下列证据予以证明:抓获经过;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证人黄某某的证言;辨认、指认笔录;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扣押和处理物品清单等;户籍证明;淫秽物品审查认定意见书及通知书;现场勘验笔录。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并处罚金之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量刑建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据以指控犯罪事实的证据经当庭质证,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已构成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罪名成立。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与被告人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相符,本院予以采纳。根据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情节、认罪态度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和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李某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4月22日起至2015年10月21日止。罚金在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李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曹奔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以牟利为目的,制作、贩卖、出版、贩卖、传播淫秽物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为他人提供书号,出版淫秽书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明知他人用于出版淫秽书刊而提供书号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