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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执字第129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15

案件名称

张广顺与程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广顺,程洪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南执字第1291号申请执行人张广顺,男,1975年2月3日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执行人程洪军,男,1969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阿城区。申请执行人张广顺与被执行人程洪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立民调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广顺于2015年6月16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要求被执行人给付欠款250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冻结了被执行人在哈尔滨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公积金款,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2015)南立民调字第2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赵青霞审判员  庞立海审判员  蔡海默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蔡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