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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1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原告贾凤霞与被告郭秀英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凤霞,郭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1163号原告:贾凤霞,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郭秀英,1965年5月23日,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凤霞诉被告郭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土地补偿款15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郭秀英名下的土地补偿款15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贾凤霞名下的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史永举人民陪审员  李文刚人民陪审员  王丽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美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