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116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18
案件名称
原告贾凤霞与被告郭秀英民间借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贾凤霞,郭秀英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
全文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经开民初字第01163号原告:贾凤霞,住长春市宽城区。被告:郭秀英,1965年5月23日,住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本院在审理原告贾凤霞诉被告郭秀英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土地补偿款15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郭秀英名下的土地补偿款15000元或其他同等价值的财产;二、查封原告贾凤霞名下的轿车一辆。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史永举人民陪审员 李文刚人民陪审员 王丽波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周美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