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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北民初字第122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绵阳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张冬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川羌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绵阳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张冬琦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北川羌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1227号原告绵阳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绵阳市科创园区博士园4幢。法定代表人赵毅,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陈铸,住成都市温江区(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冬琦,男,住北川羌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绵阳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张冬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绵阳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3日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绵阳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表示,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绵阳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绵阳新时代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胡超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雍 蕾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