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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执字第21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胡水木与陈坚宗、刘彩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宣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胡水木,陈坚宗,刘彩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武执字第218号申请执行人胡水木。被执行人陈坚宗。被执行人刘彩云。申请执行人胡水木与被执行人陈坚宗、刘彩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武民初字第4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陈坚宗、刘彩云未履行该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胡水木于2015年4月7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归还借款本70000元及逾期利息,交纳案件执行费950元,合计70950元。本院于2015年4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陈坚宗、刘彩云只归还15000元,余下部分至今未支付,经查询被执行人陈坚宗、刘彩云银行存款,房产、地产、车辆等财产,被执行人陈坚宗、刘彩云房产己抵押给银行,被执行人已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依法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将财产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作出的(2014)武民初字第44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份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武宣县人民院作出的(2014)武民初字第445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黄文题审判员  谢玉养审判员  陆 荣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覃小妮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下列范围:(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