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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延执字第1122-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6

案件名称

朴铉哲与郑海淑,金永哲之间民间借贷合同纠纷一案解除出境裁定书

法院

延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延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朴铉哲,郑海淑,金永哲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延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延执字第1122-2号申请执行人朴铉哲,男,1971年5月25日生,朝鲜族,延边林业科学研究院工作人员,现住延吉市公园街园华委二组,公民身份号码为22240119710525211X。被执行人郑海淑,女,1974年2月24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华益明筑小区,公民身份号码为222424197402245121。被执行人金永哲,男,1975年1月3日生,朝鲜族,无职业,现住延吉市华益明筑小区,公民身份号码为222424197501036536。本院于2014年12月4日作出(2014)延民初字第4986民事裁定书,限制被执行人郑海淑(护照号:G30315976)出境。现因申请执行人朴铉哲与被执行人郑海淑、金永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朴铉哲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郑海淑的出境限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出境入境管理法》第二十三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郑海淑的出境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许红日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朱连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