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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来民三终字第9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06

案件名称

文可年与文参邦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来民三终字第93号上诉人(一审被告)文参邦。被上诉人(一审原告)文可年。上诉人文参邦与文可年健康权纠纷一案,不服兴宾区人民法院(2014)兴民初字第316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5年6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由审判员李德彬担任审判长,审判员吴小娟、代理审判员蓝东桃参加评议的合议庭,于2015年7月2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罗星彦出庭担任记录。上诉人文参邦、被上诉人文可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都是良江镇草凌村民委草凌村村民,两家相邻而居。本案事发之前,双方就原告是否侵占了被告宅基地的问题有矛盾。2014年8月20日,原、被告就泥巴封住原告菜园的事情在原告菜园旁再次互相僵持。当时,原告手持铁铲,被告手持锄头。在僵持中,被告手中的锄头伤了原告的后颈部。2014年8月21日,原告在来宾市人民医院检查颈椎诊断为颈5、7棘突骨折。8月21日、22日、27日,9月3日,原告在来宾市人民医院检查治疗共花费医疗费686.54元。2014年9月6日,原告在来宾市中医医院就诊住院,被诊断为颈5、7棘突骨折,颈部软组织损伤。住院至2014年9月16日,共花费7807.07元,其中的部分费用3998.34元,原告用农村合作医疗保险支付,原告自己支付了现金3808.73元。出院医嘱:继续巩固治疗,每月拍颈椎片。原告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被告赔偿医药费4495.27元,赔偿20天误工费1340元,共计5835.27元。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侵犯他人身体健康的,应当赔偿医疗费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原、被告因宅基地发生争执中,被告手持的锄头伤到原告的颈部的事实清楚,被告的行为已构成侵权,应承担民事责任。被告抗辩称是原告先用铲子砸向自己时,在自卫过程中锄头不小心砸伤原告,但是原告否认,被告也没有证据证实其抗辩主张,那么应认定原告对自身伤害没有过错,因此,被告对原告治疗颈部所花费的全部医药费及误工费承担完全责任。现原告有证据证实其治疗颈部骨折产生了费用,并要求被告赔偿其中的4495.27元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赔偿20天的误工费,但是原告只住院治疗了10天,及花费4天时间到医院检查,可以按照14天计算误工时间。原告不能举证证明自己从事的职业或者收入,本案按照《2014年度广西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项目计算标准》农、林、牧、渔业年收入标准24432元计算原告每天的误工费为66.9元。那么,原告的误工费应为66.9×14=936.6元。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第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一、被告文参邦支付给原告文可年医疗费4495.27元、误工费936.6元,两项合计5431.87元。二、驳回原告文可年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文参邦负担。上诉人文参邦不服一审判决上诉称:本案由被上诉人引起,上诉人没有用月刮劈被上诉人后颈部,被上诉人颈部骨折不是事实,当时他还可以去叫村主任来调解。请求撤销一审的赔偿判决。被上诉人文可年答辩称:其被上诉人打伤住院及所花费用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一审判决正确。请求驳回上诉,维持一审判决。上诉人文参邦对一审判决认定其手中的锄头伤了被上诉人的后颈部有异议,认为这不是事实。被上诉人文可年对一审查明的事实没有异议。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没有新的证据提供。经审理查明,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焦点:上诉人是否伤了被上诉人及被上诉人是否存在过错?本院认为,本案中,上诉人文参邦与被上诉人文可年因宅基地问题发生争执中,上诉人手中的锄头伤了被上诉人的后颈部造成骨折的事实清楚,且被上诉人并无过错,上诉人的行为已构成侵权,依法应承担全部民事赔偿责任。上诉人辩解本案由被上诉人引起,其没有劈被上诉人后颈部,并且被上诉人后颈部骨折不是事实的主张没有证据证实,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本案一审判决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由上诉人文参邦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李德彬审判员吴小娟代理审判员蓝东桃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罗星彦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的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