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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枣阳民三初字第001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诉吴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吴惠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枣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枣阳民三初字第00128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代表人程泽林,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段永才,该行员工。被告吴惠。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诉被告吴惠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襄阳分行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24元,减半收取662元,由被告吴惠负担。审判员  陈晓冰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华伟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