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53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淮南市通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王本山挂靠经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淮南市通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王本山
案由
挂靠经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田民诉前调字第00531号原告:淮南市通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法定代表人:李宽宏,系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李国庆,系淮南市第二汽车运输有限公司职工。被告:王本山,男,1976年8月23日出生,汉族,个体车主,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委托代理人:储怀同。本院在审理原告淮南市通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王本山挂靠经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淮南市通顺汽车运输有限责任公司在接到本院立案通知书后,七日内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诉讼费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陈方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 慧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