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房民(商)初字第1217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7
案件名称
李海青与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海青,刘军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房民(商)初字第12171号原告李海青,男,1978年12月19日出生。被告刘军,男,1970年3月23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海青与被告刘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海青于2015年8月20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刘军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李海青撤回起诉。审判员 张 恒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维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