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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一中民终字第497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北京华帛尔制衣有限公司与王海霞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华帛尔制衣有限公司,王海霞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一中民终字第497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北京华帛尔制衣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兴寿镇兴寿村7号。法定代表人高建芳,女,1963年6月6日出生,北京华帛尔制衣有限公司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王海霞,女,1977年9月29日出生。上诉人北京华帛尔制衣有限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2015)昌民初字第88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在本院审理本案期间,上诉人北京华帛尔制衣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北京华帛尔制衣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北京华帛尔制衣有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一审案件受理费十元,由北京华帛尔制衣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北京华帛尔制衣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潘 刚审判员 姜保平审判员 薛 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盛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