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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六裕执字第009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王聿仙与刘保祥、定远县五洋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六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六安市裕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六裕执字第00959号申请执行人,王聿仙,男,汉族,1964年10月7日出生,住六安市裕安区。被执行人:刘保祥,男,汉族,1966年4月10日,巢湖市无为县无城镇新街百货公司宿舍25-10号。被执行人:定远县五洋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滁州市。本院作出(2014)六裕民二初字第00716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义务人逾期未履行义务,经权利人申请,本院已于2015年7月29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刘保祥、定远县五洋水利建筑工程有限公司807043元。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王杰敏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傅绪辉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