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东民初字第190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金炉花与东阳市白云街道蓝天社区麻车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金炉花,东阳市白云街道蓝天社区麻车经济合作社
案由
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东民初字第1903号原告:金炉花,农民。被告:东阳市白云街道蓝天社区麻车经济合作社。负责人:厉魏政。本院在审理原告金炉花与被告东阳市白云街道蓝天社区麻车经济合作社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一案中,原告金炉花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金炉花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金炉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金炉花承担。代理审判员 厉晶晶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书 记员 蒋露蓓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