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文民一初字第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郝仰明与赵占芳、双拉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文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文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郝仰明,赵占芳,双拉根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文民一初字第628号原告郝仰明,农民。被告赵占芳,农民。被告双拉根,农民。原告郝仰明诉被告赵占芳、双拉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7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张二平独任审理,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郝仰明、被告赵占芳、双拉根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郝仰明诉称,2012年至2013年期间,原告给被告送砂,被告共欠原告44030元。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推拖至今未付。故诉至本院,要求被告给付砂款及运费款44030元及利息。原告针对自己的主张,提供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证明其身份;被告给原告出具的欠条一张,证明欠款事实。被告赵占芳、双拉根辩称,被告赵占芳给原告打欠条37900元一张是事实,至今未还。原告称还欠6130元未打欠条不是事实。此6130元欠款,被告已还的剩下2000元。现在共欠原告39900元。被告未提交相关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供的证据1、2无异议,本院对该证据的证明效力予以确认。综上,本院确认如下事实,被告赵占芳与被告双拉根系夫妻关系,原告郝仰明于2012年至2013年8月份给被告赵占芳送砂。2013年9月29日被告赵占芳给原告出具37900元欠条一张。除37900元欠款外,被告赵占芳还欠原告2000元砂款未还,也未打欠条,当时未言明利息。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至今未还,故诉至本院。本院认为,被告赵占芳欠原告砂��一事,事实清楚,证据确凿,被告应积极归还该欠款,但是对于原告所诉6130元欠款,原告未提供相应证据予以证明,被告只承认2000元欠款,本院对此2000元欠款予以认定。被告应归还原告欠款共计399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赵占芳、双拉根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给付原告郝仰明运费及砂款39900元,并承担此款从2015年7月7日起至执行完毕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流动资金同期贷款利率计息)。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900元,减半收取450元,由原告郝仰明负担42元,被告赵占芳、双拉根负担408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吕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二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王美红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