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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哈中民二终字第15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21

案件名称

崔世明与薛艳军买卖合同纠纷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崔世明,薛艳军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哈密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哈中民二终字第15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崔世明,男,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薛艳军,男,汉族。上诉人崔世明因与被上诉人薛艳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哈密市人民法院(2015)哈市民一初字第0041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崔世明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崔世明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崔世明撤回上诉,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二审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免予收取)。邮寄送达费30元,由上诉人崔世明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朱      滢代理审判员 阿仙古丽·买买提代理审判员 王      刚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肖   存   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