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中民初字2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中民初字2844号原告张某某,女,196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天佑,男,资中县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1952年2月1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邱 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荣伟(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