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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资中民初字284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杨某某离婚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杨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资中民初字2844号原告张某某,女,1967年4月14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居民。委托代理人陈天佑,男,资中县船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杨某某,男,1952年2月1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农村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杨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元,由原告张某某负担。审判员 邱   东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荣伟(代)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