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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互民初字第1399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8-13

案件名称

王维孝诉青海森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Microsoft Word 文档

法院

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互助土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维孝,青海森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青海省互助土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互民初字第1399号原告王维孝,男,汉族,1961年6月4日出生,住互助县威远镇,系苗木种植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被告青海森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地址:互助县威远镇.法定代表人杜刚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王海生,青海同一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王维孝与被告青海森鑫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王维孝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维孝申请撤诉是在案件的判决宣告前自愿提出的,且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维孝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674元减半收取2837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马小兰二〇一五���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郭士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