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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106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3-21

案件名称

郭二明与山西华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李达生命权、健康权、身份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二明,山西华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李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运盐民禹初字第106号原告:郭二明,男,1981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垣曲县皋落乡皋落村南坡组467号居民。委托代理人:李圣云,山西中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山西华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住所地:运城市盐湖区河东东街关铝花园5号楼4单元707室。负责人:武志彪。委托代理人:韩革辉,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达,男,1988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山西省太谷县小白乡上庄村东大街21号居民。委托代理人:薛军力,山西衡霄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郭二明诉被告山西华诚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运城分公司、李达生命权、健康权、身份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二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899元,减半收取2450元,由原告负担。(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张永刚代理审判员  刘玉华人民陪审员  杨永革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 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