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坛执字第008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04
案件名称
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坛执字第00808号申请执行人徐某。被执行人刘某。徐某与刘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05年7月21日作出的(2005)坛民一初字第104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主文第二项内容确定:“儿子徐嘉辉随被告徐某生活,原告刘某自2005年7月起每年负担徐嘉辉生活费人民币18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该款于每年12月30日前履行完毕,徐嘉辉自2005年7月起至其独立生活时止的教育费、医疗费凭票据由原、被告各半负担。”徐某依据该调解书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徐红支付徐嘉辉自2010年至2014年的抚养费。本院认为,依据本院(2005)坛民一初字第104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主文第二项确定的内容,本案申请执行人应为徐嘉辉而非徐某,故徐某依据本院(2005)坛民一初字第1046号民事调解书调解主文第二项内容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徐红支付徐嘉辉自2010年至2014年的抚养费,主体不适格,对其执行申请应予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8条第一款第(2)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徐某的执行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莘 祥审判员 王建军审判员 王先彪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逯永利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