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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建民初字第111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莫XX诉李XX离婚纠纷案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建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建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莫xx,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云南省建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建民初字第1112号原告莫xx,女。被告李xx,男。原告莫xx诉被告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张梅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8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莫xx、被告李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莫xx诉称,原告与被告李xx于2007年相互认识,2008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12月27日生育女儿李xx1。双方婚后感情一般,2010年原告生病期间,被告不带原告去医病,也不给钱医,对原告漠不关心,双方的感情因此变得淡漠。2015年2月22日起原告外出居住至今,双方无联系和沟通交流。现夫妻感情已破裂且没有和好可能,起诉要求准予离婚;原告负担诉讼费。被告李xx辩称,被告因交通事故头部受伤不能从事工作而没有钱给原告。双方没有多大矛盾,且孩子还小,离婚对孩子影响不好,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告莫xx与被告李xx于2007年相互认识,2008年12月22日登记结婚,婚后于2009年12月27日生育女儿李xx1。双方婚后感情一般,共同生活中双方因缺少沟通与交流,特别是在原告生病期间,被告对原告关心不够,致使双方感情变得淡漠。2015年2月22日原告外出居住至今。原告遂以夫妻感情破裂为由起诉来院要求准予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双方系自愿结婚,有一定的婚姻基础,且生育了子女,婚后已建立了一定的夫妻感情。共同生活中,双方虽因缺少沟通交流与关心而使感情淡漠,但并未导致夫妻感情完全破裂。今后双方应互谅互让,加强沟通和交流,珍惜已有的夫妻感情,共同努力改善夫妻关系。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莫xx与被告李xx离婚。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莫xx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云南省红河哈尼族彝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 梅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张云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