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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宣执字第008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丁代宏与翟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819-4号申请执行人:丁代宏,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翟芸,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区。被执行人:XX,男,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丁代宏与被执行人翟芸、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封了登记在被告翟芸名下的某品牌车一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丁代宏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裁定终结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丁代宏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翟芸名下的某品牌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