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执字第00819-4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丁代宏与翟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宣执字第00819-4号申请执行人:丁代宏,男,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被执行人:翟芸,女,汉族,住安徽省宣城市区。被执行人:XX,男,汉族,住址同上。申请执行人丁代宏与被执行人翟芸、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封了登记在被告翟芸名下的某品牌车一辆。执行中,申请执行人丁代宏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申请,本院裁定终结执行。现申请执行人丁代宏向本院申请解除对上述车辆的查封。故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翟芸名下的某品牌车辆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刘廷伟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刘 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