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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宁民初字第597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吴彩星与赖锡远保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化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化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彩星,赖锡远

案由

保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宁民初字第597号原告吴彩星,男,汉族,住宁化县。被告赖锡远,男,汉族,住宁化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彩星与被告赖锡远保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吴彩星于2015年8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本案诉讼期间,原告吴彩星以双方纠纷已经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其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吴彩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0元,减半收取4,250元,由原告吴彩星负担。审 判 长 杨  文  博人民陪审员 张  运  春人民陪审员 冯  正  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陈玉萍(代)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