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威经技区执恢字第1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9
案件名称
威海海马地毯有限公司与大连嘉信大酒店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威海海马地毯有限公司,大连嘉信大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威海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威经技区执恢字第105-1号申请执行人威海海马地毯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大连嘉信大酒店有限公司。上述当事人之间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威经技区商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以(2014)威经技区执字第451-2号执行裁定书扣划了被执行人的款项,本案判决书所确定的被执行人给付义务已履行。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08条第(4)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的(2013)威经技区商初字第36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程 军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于永鑫存在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