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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10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司马义.萨吾提与被告利辛县万丰物流有限公司、冷定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米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马义·萨吾提,利辛县万丰物流有限公司,冷定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米东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米东民一初字第1108号原告:司马义·萨吾提,男,维吾尔族,1959年4月7日出生,无业,住乌鲁木齐市卡子湾管理处。被告:利辛县万丰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毫州市利辛县蒙路东段南侧。法定代表人:郭金钦,该公司经理。被告:冷定勇,男,汉族,1974年6月8日出生,住四川省遂宁市安居区东禅镇马家桥村1组8号。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住所地:利辛县永兴路1号。负责人:靳志豪,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司马义.萨吾提与被告利辛县万丰物流有限公司、冷定勇、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利辛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原告预交),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案件受理费减半退还,应收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阿瓦古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努尔艾力审判员 阿瓦古丽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书记员 努尔艾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