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杭民初字第1960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6-07-30
案件名称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建国、李赠兴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杭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刘建国,李赠兴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福建省上杭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民初字第1960号原告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杭县法定代表人袁秀英,董事长。委托代理人谢红英,女,1982年11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杭县,系原告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职工。被告刘建国,男,1975年3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上杭县。被告李赠兴,男,1958年3月9日出生,汉族,教师,住上杭县。原告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建国、李赠兴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6月3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廖小妹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谢红英、被告刘建国、李赠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称,被告刘建国于2013年5月20日向原告申请借款3万元,经原告审查同意,双方于2013年5月25日签订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提供贷款3万元,月利率11.275‰,贷款到期日为2015年5月20日,由李赠兴为该借款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担保)。该笔贷款到期后,被告刘建国并未按时归还贷款本息。至起诉日止,该笔贷款仍欠本金3万元,利息仅交至2014年9月20日。现起诉请求判决:1、请求判令被告刘建国立即归还尚欠的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14年9月21日起至2015年7月28日止的利息3179.08元,及从2015年7月29日起至清偿日止以本金3万元为基数按合同月利率加收50%(即月利率16.9125‰)计算所得利息;并从2015年7月29日起至清偿日止,欠息部分按月利率16.9125%计算所得利息”;2、判令被告李赠兴对上述贷款债务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判令上诉被告承担本案的全部诉讼费用及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被告刘建国辩称,1、被告李赠兴只是作为履行程序上的担保人,在本次借款行为中没有得到半点的好处和利益,不应当把李赠兴作为被告提起诉讼;2、贷款申请报告以及保证借款合同上提到,本次借款用途是经营副食周转,经营地址是上杭县旧县乡河西村珠吉街155号,被告刘建国的老婆陈丽霞,身份证和户口本地址也是上杭县乡河西珠吉街155号,被告提供的借款借据上所盖的公章也是上杭县旧县霞子副食经营部。被告刘建国仅是以其名义向原告借款,因其户口在庐丰,本案的实际借款人是上杭县旧县霞子副食经营部,现该店铺由陈丽霞经营、收益由其支配,因此本次借款应当由陈丽霞负责清偿或者她的家人先行偿还;3、被告刘建国属于精神二级残疾人,长期没有工作,还要负担两个未成年儿子的抚养费用及老母亲的生活费用,根本无力偿还;4、被告刘建国是属于退伍军人,也参加过创业培训,进行贷款的话政府是会贴息;5、对原告的利息计算部分有异议,被告刘建国和原告于2013年5月25日签订借款合同,原告却是从5月21日就开始计算利息。被告李赠兴辩称,借钱还钱是天经地义的事情,谁借的钱就应该由谁来还。经审理查明,2013年5月20日,被告刘建国以经营副食品业务需要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贷款3万元,贷款申请报告有申请人刘建国、保证人李赠兴的签名。2013年5月25日原告与被告刘建国、李赠兴签订了编号为201394230156的《保证借款合同》。《保证借款合同》约定原告向被告刘建国提供贷款3万元,借款月利率11.275‰,借款期限自2013年5月25日至2015年5月20日,借款用途为经营副食周转,由被告李赠兴提供保证担保,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保证担保范围为本合同项下主债权本金、利息、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一切费用及其他应付费用,保证期间为本合同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该合同第七条还约定,“(二)贷款逾期,自逾期之日起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即按合同利率加收50%计收利息……(三)借款人未按期付息,其欠息部分按逾期贷款罚息利率计收利息”。合同签订当天,原告依约向被告刘建国发放贷款3万元。借款后,被告刘建国依约支付借款利息至2014年9月20日。到借款期限届满时止,被告刘建国尚欠原告借款本金3万元及自2014年9月21日起至2015年5月20日止的利息2757.37元未还。原告催要未果,遂诉至本院。另查明,原告起诉后,被告刘建国于2015年7月28日支付借款利息15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贷款申请报告、《保证借款合同》、《借款借据》、欠息结算清单复印件各一份及原、被告在法庭上的陈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告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刘建国、李赠兴所签订的《保证借款合同》,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未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该合同合法有效。该笔借款经原告催要,被告刘建国仅支付从借款日起至2014年9月20日止的利息及2015年7月28日支付欠息150元,其余利息及借款本金未付,属违约行为,原告有权依照约定,要求借款人归还尚欠的借款本金和借款期间内的尚欠利息及其复利,以及借款期限届满后的逾期违约罚息。被告李赠兴自愿为被告刘建国向原告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该担保行为合法、有效。借款人刘建国在约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后未全面履行债务,原告要求被告李赠兴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理由正当,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逾期罚息应再计收复利问题,由于逾期罚息系对借款人逾期归还贷款本金而给原告造成的损失的补偿,如对逾期罚息再计收复利,无异于对借款人实施双重惩罚,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的规定,对借款人亦不公平,故在对逾期贷款按贷款利率的150%标准计付罚息之外,不应对该罚息再加收复利。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支付逾期违约罚息的复利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刘建国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归还原告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3万元,并支付该款从2014年9月21日起至2015年5月20日止的利息2757.37元,及从2015年5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以本金3万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6.9125‰计算的利息、从2015年5月21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履行日止以欠息2757.37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6.9125‰计算的利息(执行时应扣除被告刘建国已支付的利息150元);二、被告李赠兴对被告刘建国的上述款项负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刘建国追偿;三、驳回原告福建上杭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其余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诉讼费308元,由被告刘建国、李赠兴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龙岩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廖小妹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游福芳附:适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第一百零八条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偿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者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能力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强制偿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第二百零七条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申请执行条款提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