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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吴堡执字第0015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4

案件名称

李爱肖与薛三利保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吴堡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吴堡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吴堡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堡执字第00158号申请执行人李爱肖,又名李爱则,女,汉族。被执行人薛三利,男,汉族。李爱肖与薛三利保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4月10日作出(2015)吴堡民初字第0008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薛三利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清偿申请人李爱肖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从2015年3月24日起至清偿完毕之日止)。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薛三利负担。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由于被执行人薛三利一直未按期限主动履行义务,李爱肖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经审查,本院于2015年8月13日依法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达成和解协议,薛三利所欠申请人李爱肖50000元及利息,申请人自愿放弃100元本金及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由李爱肖负担。上述44900元,由被执行人薛三利自2015年8月13日起,每月向李爱肖偿还借款4000元,直至清偿完毕为止。申请人李爱肖于2015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销对本案的执行。经审查,该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吴堡县人民法院(2015)吴堡民初字第0008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拴成审判员  薛利平审判员  张探成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薛维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