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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长民二终字第51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张凯、吕起范与农安县龙王乡同心村民委员会所有权确认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凯,吕起范,农安县龙王乡同心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长民二终字第513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凯,男,1955年1月9日生,汉族,住农安县。委托代理人:黄志红,吉林创一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原审被告):吕起范(吕启凡),男,1955年3月12日生,汉族,住农安县。委托代理人:李春艳。委托代理人:吴鹏,吉林忠德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第三人:农安县龙王乡同心村民委员会,住所:吉林省农安县龙王乡。法定代表人:郜洪军,该村民委员会主任。上诉人张凯、吕起范因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不服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4)吉农民初字第54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凯及其委托代理人黄志红、上诉人吕起范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春艳、原审第三人农安县龙王乡同心村民委员会的法定代表人郜洪军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2014)吉农民初字第5465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退还上诉人吕起范100元、张凯100元。审 判 长  赵 溪代理审判员  潘明琳代理审判员  陈大为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孙 蕾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