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38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张琼与上海生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朱荣昌相邻关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沪二中民一(民)终字第138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琼。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朱荣昌。委托代理人忻公娣。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上海生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辉。委托代理人宋继艳。委托代理人王功保。上诉人张琼因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15)杨民一(民)初字第2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张琼与朱荣昌系上、下楼邻居关系。张琼系上海市控江路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1805户”)产权人,朱荣昌系上海市控江路XXX号XXX室房屋(以下简称“1905户”)产权人,上海生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生乐物业公司”)系该小区所属的物业管理公司。因1905户卫生间漏水影响张琼生活,故张琼于2014年9月起诉至原审法院要求朱荣昌彻底修理漏水现象。2014年9月22日,双方在原审法院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约定如下:“一、被告朱荣昌应于2014年11月22日前将上海市控江路XXX号XXX室房屋内的浴缸敲开,安装防水层,并更换落水管,相应的费用均由被告朱荣昌负担;二、被告朱荣昌应于2014年11月22日前赔偿原告张琼扣板损失人民币100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在之后的施工过程中,1805户的一根排风管道��损,一个塑料盆破损,并发生了新的漏水,致卫生间进口上方有少量渗水痕迹。朱荣昌的装修工人将发泡剂洒落至1805户窗户上。现张琼认为,朱荣昌擅自施工的行为给1805户造成了新的损坏,且朱荣昌将1905户卫生间内的墙体进行了位移、对1805户造成漏水隐患,遂诉诸原审法院,请求判令:1、朱荣昌立即停止侵权,将2014年11月18日后在1805户卫生间新打穿的4个洞,以及在1805户餐厅部位顶部新打穿的1个洞予以修复;2、朱荣昌恢复相邻的1905户与1805户卫生间部位的下水管道布局至原样;3、朱荣昌恢复1905户卫生间内靠近污水管道外移的墙体;4、朱荣昌、生乐物业公司对因侵权行为所致张琼身体、心理伤害向张琼赔礼道歉;5、朱荣昌、生乐物业公司赔偿张琼房屋装修费用23,000元(人工费8,000元、材料费12,000元,装修内容包括卫生间、台盆顶部、窗口墙体、餐厅顶部;其他费用3,000元,包括:损坏物品的费用、人工费、水电费、劳动力、误工费等)。原审审理中,生乐物业公司原职工陈某某到庭陈述:应张琼请求,物业公司同意上门更换水管。施工时,发现张琼将老管子封堵无法更换,而且为张琼考虑打新洞更容易维修,物业可以保证不再漏水,故陈某某会同张琼及朱荣昌夫妻一同就打几个洞以及管子怎么走向进行了确认。当日1905户处有一个安装空调的师傅,有相应的工具,陈某某就指导其具体怎么打洞,打洞时当事人都在场。第二天继续为张琼施工时,张琼对走新洞表示不同意。各方会同居委会一起协商,大家约定了使用原来的老洞,并封堵新洞。继续施工,为张琼接通了两根老管,有一根新管不能动,同时为张琼安装了新的存水湾。接下来为张琼封堵三个新洞,先在张琼这一边安装了木板,之后按照步序要去楼上灌胶先帮楼上做好,但张琼不同意,说一定要把她的做好再做别人的。于是和张琼解释若不让物业做好防护一旦楼上晚上用水就会漏水,但是张琼不听劝。之后张琼提出要将存水湾装到楼上去。几日后,就存水湾的问题,各方又到居委会去协调。1905户同意把存水湾装到楼上去,并且约定好周六施工,同时将三个新洞封掉。物业上门时张琼再次反悔,不让进门,并拨打110,之后陈某某就将1905户的三个新洞封掉了。陈某某对张琼提供的电话录音文字部分不认可,认为张琼是截取了部分,是断章取义。原审审理中,经原审法院现场查看,1805户卫生间顶部三个新洞底部铺设了纸板,另有一个新洞已接通管子,1805户餐厅顶部有一处凹陷起壳,卫生间进口上方有少量渗水痕迹,客厅及两间卧室靠窗的墙壁局部有少量渗水痕迹,卧室窗户外墙上粘有发泡剂。原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本案中,张琼、朱荣昌系同楼上下层邻居,生乐物业公司作为小区所属物业全程参与了施工过程。上述三方在施工过程中未能友好协商充分沟通,亦或对协商的内容各自理解不一致矛盾升级,故而引发纷争。但本案究其根源系因朱荣昌卫生间漏水影响张琼在先,而生乐物业公司自愿作为第三方参与此次修复,明知张琼、朱荣昌之间已有矛盾,故在具体修复时应按照生效的调解主文内容执行,但生乐物业公司的工作人员建议打新洞,已超出了调解主文的范畴,为避免各方产生歧义理应形成书面协议,现各方未能形成书面协议,张琼、朱荣昌对打洞各执一词,以致引发本案纠纷,对此生乐物业公司及朱荣昌均存在过错,应对已造成的损失按照各自责任承担赔偿义务。关���1805户卫生间顶部新凿的四个洞,法院认为,除了一个已经在使用中的不宜封闭的新洞外,其余三个新洞下方仅仅铺设了纸板,应当及时予以封闭,以防漏水再次发生;经法院现场查看,1805户餐厅顶部并未形成墙洞,张琼主张该凹陷系朱荣昌造成的,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关于张琼要求恢复原始管道的请求,法院认为,基于本案的诉讼标的较小,且损害事实已经终结,如张琼一味要求恢复原始管道,返工费用可能远远超出诉讼标的,加上老管道发生过漏水,若贸然恢复使用也会对张琼造成漏水隐患,故本着妥善处理邻里矛盾、节约当事人诉讼成本考虑,再进行返工,并不妥当,故对张琼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张琼称朱荣昌将1905户卫生间内靠近污水管道的墙体外移,但未能提供证据加以证明,况且损害事实尚未实际发生,对张琼的生活未造成影响,故对张琼的��应请求,法院不予支持。张琼要求朱荣昌、生乐物业公司赔礼道歉的诉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朱荣昌、生乐物业公司也多次在居委会的协调下与张琼进行协商寻求共识,并不存在加害的故意,故对张琼的该项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法院综合考虑1805户房屋的实际受损范围、受损程度、装修折旧、修复时间等因素,结合现场勘察,酌情确定具体的赔偿金额。为防止当事人再次引发新的争议,法院酌定由张琼自行修复漏损部位。若张琼日后再次发现漏水,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原审法院据此作出判决:一、朱荣昌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张琼财产损失600元;二、生乐物业公司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赔偿张琼财产损失400元;三、张琼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自行修复1805户卫生间顶部的三个未使用的新洞;四、对张琼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原审判决后,上诉人张琼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诉请要求朱荣昌修复1805户卫生间顶部的新洞,原审理应做出支持该诉请或驳回该诉请的判决,但原审却判决由其自行修复,实属于法无据;案外人陈某某在原审中从未出庭作过陈述;原审判令朱荣昌、生乐物业公司承担的赔偿金额过低,不足以弥补上诉人的损失,有失公平;朱荣昌擅自改变下水管道布局,势必给1805户造成漏水隐患;1805户餐厅顶部的凸起部位并非单纯的墙皮脱落,而是朱荣昌新打的洞;朱荣昌将1905室卫生间的墙体进行了位移,这也是客观事实。综上,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其原审中的全部诉讼请求。被上诉人朱荣昌答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陈某某在原审中虽未参加开庭,但原审法院在开庭时宣读过对陈某某制作的谈话笔录;2014年9月22日的调解协议生效后,被上诉人请来工程人员欲进行施工,但上诉人不放心、坚持要求生乐物业公司出面施工并更换排水总管,更换总管后就出现了漏水现象;打新洞是陈某某建议的,当时上诉人也同意的,但新洞打完之后,上诉人又反悔了,并拒绝施工人员上门封口;1805户餐厅屋顶上凸起的部位并非新的洞,而是整栋大楼原先的进水管所在位置,虽然该处进水管不再使用,但孔洞还是存在的,故该部位极易发生墙皮凸起;关于1905户的卫生间墙体,被上诉人从未进行过位移,上诉人曾为此事信访,区房管局、信访办、居委会、物业公司等各方面领导都曾到现场察看过,确认1905户卫生间的墙体并未移位,当时区里的领导还要求上诉人当场丈量尺寸、用数据说话,但上诉人当场拒绝了。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被上诉人生乐物业公司答辩称:不同意上诉人的上诉请求。其施工作业都是在得���业主同意的情况下才会进行的,施工人员可能会提出一些建议,但也必定是在与业主协调一致的情况下才会开展施工;本案中,上诉人最初对于打新洞等施工方案都是同意的,但施工开始后,上诉人又反悔了,导致封口无法完成,进而造成漏水。综上,请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本院另查明:原审期间,张琼在2015年2月10日的庭审中将其主张的赔偿数额由736元变更为23,000元,并解释称:“原告还是要求自己修复,由被告承担费用,原来的诉讼请求是要求被告修复。”在原审2015年2月13日、4月9日的庭审中,张琼均未再变更诉讼请求。陈某某于2015年4月3日向原审法院就本案涉及的相关事实进行了陈述,原审法院制作了相应的谈话笔录;原审法院在2015年4月9日的庭审中向讼争各方宣读了上述谈话笔录,讼争各���当庭对上述谈话笔录发表了各自的意见。以上事实有原审案卷材料为证。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本案讼争各方在履行既有调解协议的过程中,对具体施工方案产生分歧,讼争各方均应本着方便生活、互谅互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纠纷。原审基于讼争各方的举证结果和自认陈述,结合现场勘查结果、1805户实际受损范围和程度、装修折旧、修复时间等因素,经综合审查判断后,酌定了本案的赔偿金额,并判令由上诉人自行修复1805户卫生间顶部的三个未使用的新洞,经核,与法不悖,并无不妥。上诉人坚持其在原审中的诉求,但在二审中未提供足以支持其诉请的新的事实及新的证据,故对其上诉请求,本院难以支持。综上所述,原审认定事实清楚,判决并无不当,本院应予维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5元,由上诉人张琼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朱红卫审 判 员 武之歌代理审判员 刘 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仲 鸣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