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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凤刑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09-2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冯某危险驾驶罪一案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凤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八条

全文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凤刑初字第73号公诉机关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冯某,男。凤冈县人民检察院以凤检公诉刑诉(2015)5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冯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5年8月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凤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潘志贵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冯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凤冈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4年6月25日15时30分许,被告人冯某无证驾驶无号牌二轮摩托车至凤冈县人民政府红绿灯处时,因酒后操作不当,致使该车将行人撞倒在地,造成行人王某某、郑某某、叶某某受伤的交通事故。经鉴定,冯某血样中检出乙醇含量251.08mg/100ml,属醉酒驾驶。经凤冈县公安局认定,被告人冯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被害人王某某、郑某某、叶某某无责任。案发后,被告人冯某对三被害人予以了赔偿。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冯某的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无证驾驶机动车致三人受伤,可酌情从重处罚,归案后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建议对被告人在拘役一至三个月,并处罚金幅度内量刑。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并自愿认罪,且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证据保全决定书及保全清单、返还物品凭证,遵义医药高等专科学校法医司法鉴定所鉴定报告,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被告人供述及户籍证明等证据在案佐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违反国家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所犯罪行,依法应当在“拘役,并处罚金”的幅度内量刑。被告人无证驾驶无号牌机动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且血液酒精含量已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应从重处罚;但鉴于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可从轻处罚;案发后,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可酌情从宽处罚;在审理期间,积极主动预缴罚金,也可酌情从宽处罚。综合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认罪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所居住社区也无重大不良影响,可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冯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遵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李 艳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管海霞附法律条文:①《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③《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④《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醉酒驾驶机动车,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的规定,从重处罚:(一)造成交通事故且负责事故全部责任或主要责任,或者造成交通事故后逃逸,尚未构成其他犯罪的;(二)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毫克/100毫升以上的;(三)……;(四)……(五)有严重超员、超载或者超速驾驶,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使用伪造或者变造的机动车牌证等严惩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行为的。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1000元。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罚金刑的数额应当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