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庐江执字第0111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柯长朋与朱同恒民间借贷纠纷冻结裁定书
法院
庐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庐江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庐江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庐江执字第01115-1号申请执行人:柯长朋,男,1960年4月14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西省介休市。被执行人:朱同恒,男,1971年12月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庐江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庐江县人民法院(2015)庐江民一初字第02638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487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朱同恒在银行的存款870000元。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靳真卫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记员 孙 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