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衡蒸民一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丁某某与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丁某某,唐某某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蒸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衡蒸民一初字第298号原告丁某某,男。委托代理人丁某乙,女。被告唐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丁某某诉被告唐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丁某某于2015年8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丁某某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丁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534元,由原告丁某某负担。审 判 长 曾佑荣代理审判员 唐文婧人民陪审员 范重辉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代理书记员 廖盈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