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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玉法执字第232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高井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玉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玉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高井华,陈景坤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省玉门市人民法院裁判文书拟稿纸签发:审核案由:民间贷款纠纷拟稿人:邱文礼附件:拟稿单位:玉门市法院执行庭校对:王晶晶案号(2015)玉法执字第232号年月日封发甘肃省玉门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玉法执字第232号申请执行人高井华,男,生于1955年1月23日,汉族,四川省泸州市人。被执行人陈景坤,男,生于1974年9月27日,汉族,甘肃省玉门市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高井华与被执行人陈景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根据(2015)玉民初字第4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陈景坤应给付申请执行人高井华借款6000元,诉讼费25元,并承担执行费50元。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下落不明,经查询,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邱文礼审 判 员  梁林春代理审判员  梁 鸿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 记 员  王晶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