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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甬余执民字第1195-1号

裁判日期: 2015-08-13

公开日期: 2015-12-15

案件名称

孙炳国与吕其华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余姚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余姚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孙炳国,吕其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甬余执民字第1195-1号申请执行人孙炳国。被执行人:吕其华。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甬余低商初字第33号判决书,于2015年3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执行款5000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吕其华的银行存款31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卢斌二〇一五年八月十三日书���员罗洋增 来源:百度搜索“”